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147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4年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