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通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是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法律依據。該條例的最新版本在2001年底通過,200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由于計算機軟件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因此在具體實施時,首先適用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條文規定,若是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沒有規定適用條文的情況下,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原則和條文規定執行。
1.條例保護對象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客體是計算機軟件,而在此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
根據條例規定,受保護的軟件必須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的,并且已經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如光盤、硬盤和軟盤)。
T&G專家提示:對軟件箸作權的保護只是針對計算機軟件和文檔,并不包括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等,并且著作權人須在軟件登記機構辦理。
2.著作權人確定
1.合作開發
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開發者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根據合同約定確定。若無合同,則共享著作權。若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開發者對自己開發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可以在不破壞整體著作權的基礎上行使。
2.職務開發
如果開發者在單位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符合以下條件,則軟件著作權應歸單位或組織所有。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規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開發出的軟件屬于從事本職工作活動的結果。
·使用了單位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
并由單位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3.委托開發
如 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進行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應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未規定的,則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若未明確規定,其著作權應歸任務接受方所有。
3.軟件
1.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軟件產品,享有以下9種權利:
發表權: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復制權: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予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出租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以信息網絡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權利。
翻譯權: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轉讓權。
2.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屬于公民: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對于合作開發的,則以最后死亡的作者為準。
著作權屬于單位: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首次發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內未發表的,不予保護。單位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享有。
3.當得到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獲得了合法的計算機軟件復制品后,復制品
的所有人應享有權利。具體示例如下:
·根據使用的需求,將該計算機軟件安裝到設備中(電腦、PDA等信息設備)。
·制作復制品的備份,以防止復制品損壞,但這些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轉給其他人使用。
·根據實際的應用環境,對其進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如果使用者只是為了學習、研究軟件中包含的設計思想、原理,而以安裝、顯示和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